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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北向前

    第一,找有關部門來評估地震的損失。一般的小損失,國家是不會管你的。自己修理就好。

    第二,趕緊搬家。如果不能住了。就要撤離。

    第三,大地震,形成了損失,國家會有一個恢復重建的計劃。

    如果是一般性的損失,也許國家會有補貼。但是,並不能足額都管。

    小範圍的損失,基本上要自理。比如是廠房倒塌了,這個國家一定會管。幫助你申請國家專案補貼或貸款。

    自己家的倉房倒了,這個不在補貼的範圍。如果是統一的重建。我想,可以順帶著幫助建立輔助的設施。這個看規劃了。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稽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群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物件,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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