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賬戶,原本是用於企業之間資金往來結算的專用賬戶。然而,近期以來,全國多地公安機關披露,對公賬戶成為了電信詐騙和洗錢團伙的高階“犯罪工具”。有專門團伙成立公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開設對公賬戶,再販賣包括營業執照、公司印章、銀行卡等完整材料的對公賬戶。註冊、買賣對公賬戶,成為了電詐黑市的一條專門產業鏈。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姚某團伙以“7天賺3000元”、“每開戶一家公司給付酬金1000元”為誘餌,加微信QQ好友、發朋友圈、在幾十個微信兼職群大量招募法人;招募到“法人”之後,團伙成員就帶著“法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偽造的辦公場地租賃協議,去官方網站辦事平臺註冊公司營業執照;接著帶“法人”去銀行辦理對公賬戶,根據央行相關規定,客服經理在辦理對公賬戶前,需要去實地檢視營業執照註冊地址,要稽核賬戶開立人的真實身份,以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影留存。而姚某團伙卻早已和銀行客戶經理方某“打好招呼”,方某收取“好處費”後免去一切稽核流程,直接約時間讓“法人”手持工商執照,在房間的某個角落,與其辦理合影。在明知姚某等人代辦的對公賬戶將會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方某仍助其順利辦理60餘個對公賬戶。這一套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開戶許可證、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賬號密碼、U盾、信用卡等內容。公司賬戶辦好後,全套資料將以四千至一萬的價格賣出,透過郵寄、或當面交易的形式,轉移到洗黑錢的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組織手中。姚某團伙被警方抓獲時,其倒賣對公賬戶130餘套,涉案金額達,非法獲利70餘萬元。
【葉斌律師評析】
一、 買賣對公賬戶可能涉及到何種罪名?
(一)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該罪是指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姚某團伙在明知其所販賣的銀行對公賬戶可能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低價收購對公賬戶再高價賣出,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姚某團伙出售的對公賬戶資料中含有“法人”的身份證影印件,賬號密碼等,其屬個人資訊,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解釋》第四條、第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姚某團伙通過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牟取非法利益,客觀上已對特定自然人的資訊保安和個人隱私造成危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物件(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物件即可以成立本罪。本案中姚某團伙買賣的對公賬戶資料含有大量信用卡,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故姚某團伙同時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四)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在本案中,銀行客戶經理方某接受犯罪團伙“好處費”,在明知姚某等人代辦的對公賬戶將會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方某仍助其順利辦理60餘個對公賬戶,其客觀行為表現為犯罪團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刑法修正案九》將該類幫助行為正犯化,給予獨立的罪名,因此方某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被收購的對公賬戶會被用於何種違法犯罪?
基於對公賬戶走賬資金量大、不容易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特性,主要存在於以下幾種犯罪型別中。
(一)大量被用於洗錢團伙、地下錢莊等,增加了公安機關追查、凍結的難度。
(二)被用於註冊網路平臺企業賬戶,再結合第三方支付等渠道,為記賬、分賬等轉移資金行為提供方便,滋生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在各類涉網、金融、貪汙腐敗等領域犯罪都有涉及。
三、為何電詐、洗錢團伙“青睞”對公賬戶
(一)對公賬戶有公司的名頭,當受害人將錢打到對公賬戶時,他的警惕性會更低;
(二)對公賬戶的限額高,當大量資金在對公賬戶上流動時,被風控的可能性減小。
(三)一旦出現問題,都由盲目的開戶人背鍋。至於背後使用者是誰,幾乎無法查清,特別是當前網路犯罪主戰場轉移境外趨勢明顯情形下,更是難以追查幕後犯罪分子。
也正是因為違法使用對公賬戶的社會危害性巨大,所以打擊對公賬戶買賣產業鏈條的意義重大。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公賬戶,原本是用於企業之間資金往來結算的專用賬戶。然而,近期以來,全國多地公安機關披露,對公賬戶成為了電信詐騙和洗錢團伙的高階“犯罪工具”。有專門團伙成立公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開設對公賬戶,再販賣包括營業執照、公司印章、銀行卡等完整材料的對公賬戶。註冊、買賣對公賬戶,成為了電詐黑市的一條專門產業鏈。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姚某團伙以“7天賺3000元”、“每開戶一家公司給付酬金1000元”為誘餌,加微信QQ好友、發朋友圈、在幾十個微信兼職群大量招募法人;招募到“法人”之後,團伙成員就帶著“法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偽造的辦公場地租賃協議,去官方網站辦事平臺註冊公司營業執照;接著帶“法人”去銀行辦理對公賬戶,根據央行相關規定,客服經理在辦理對公賬戶前,需要去實地檢視營業執照註冊地址,要稽核賬戶開立人的真實身份,以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影留存。而姚某團伙卻早已和銀行客戶經理方某“打好招呼”,方某收取“好處費”後免去一切稽核流程,直接約時間讓“法人”手持工商執照,在房間的某個角落,與其辦理合影。在明知姚某等人代辦的對公賬戶將會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方某仍助其順利辦理60餘個對公賬戶。這一套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開戶許可證、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賬號密碼、U盾、信用卡等內容。公司賬戶辦好後,全套資料將以四千至一萬的價格賣出,透過郵寄、或當面交易的形式,轉移到洗黑錢的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組織手中。姚某團伙被警方抓獲時,其倒賣對公賬戶130餘套,涉案金額達,非法獲利70餘萬元。
【葉斌律師評析】
一、 買賣對公賬戶可能涉及到何種罪名?
(一)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該罪是指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姚某團伙在明知其所販賣的銀行對公賬戶可能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低價收購對公賬戶再高價賣出,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姚某團伙出售的對公賬戶資料中含有“法人”的身份證影印件,賬號密碼等,其屬個人資訊,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解釋》第四條、第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姚某團伙通過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牟取非法利益,客觀上已對特定自然人的資訊保安和個人隱私造成危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物件(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物件即可以成立本罪。本案中姚某團伙買賣的對公賬戶資料含有大量信用卡,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故姚某團伙同時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四)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在本案中,銀行客戶經理方某接受犯罪團伙“好處費”,在明知姚某等人代辦的對公賬戶將會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方某仍助其順利辦理60餘個對公賬戶,其客觀行為表現為犯罪團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刑法修正案九》將該類幫助行為正犯化,給予獨立的罪名,因此方某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被收購的對公賬戶會被用於何種違法犯罪?
基於對公賬戶走賬資金量大、不容易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特性,主要存在於以下幾種犯罪型別中。
(一)大量被用於洗錢團伙、地下錢莊等,增加了公安機關追查、凍結的難度。
(二)被用於註冊網路平臺企業賬戶,再結合第三方支付等渠道,為記賬、分賬等轉移資金行為提供方便,滋生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在各類涉網、金融、貪汙腐敗等領域犯罪都有涉及。
三、為何電詐、洗錢團伙“青睞”對公賬戶
(一)對公賬戶有公司的名頭,當受害人將錢打到對公賬戶時,他的警惕性會更低;
(二)對公賬戶的限額高,當大量資金在對公賬戶上流動時,被風控的可能性減小。
(三)一旦出現問題,都由盲目的開戶人背鍋。至於背後使用者是誰,幾乎無法查清,特別是當前網路犯罪主戰場轉移境外趨勢明顯情形下,更是難以追查幕後犯罪分子。
也正是因為違法使用對公賬戶的社會危害性巨大,所以打擊對公賬戶買賣產業鏈條的意義重大。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