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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雄起139562455

    強烈要求取消物業。現在的物業就是黑社會。自己買的房還要受他們的氣,受他們的威脅和恐嚇。好像他們是主人一樣。還要受他們的無道理的約束和管理,取消物業由政府社群居委會管理。

  • 2 # 能說會道8

    物業存在也可以,但是,物業要知道自己的責任是服務而後是掙錢。另外,政府要有監管物業的執法部門,就像公安局 稅務局等執法部門,要不業主太遭罪了。

  • 3 # 守住職場底線

    關於物業公司大多數業主不滿意,但又無可奈何,是取消還是有個對物業公司有力監管部門是廣大業主的心願。但是目前政府還沒有哪個部門出來整頓物業公司,解決大家好象深受其害的物業管理問題。可是業主自已解決,一是有的小區業主心不齊,沒有形成合力。二是困難重重,有惹不起物業之感,又沒有一個得力的相關部門相助,好象有叫天不靈,叫地無聲的困境。依我個人看法,國家己經出臺過《物業管理條例》各省區也都相繼出臺過這個條例細則,但具體在執行中問題重重,良莠不一,這個條例一些物業公司視而不見,我行我素,服務跟不上,只圖利益最大化。所有這些問題,實際上已經影響到社會文明建設和社會的安全穩定,需要我們基層政府在建設文明社會中把小區文明建設做為一項主要工作來抓。因為城鎮社會管理體系中小區是核心主體,放過小區建設不管去抓社會文明建設其不是空洞的,蒼白無力的不實行為嗎?其不是表面化的形式主義嗎?

  • 4 # 手機使用者21081556297

    如果物業公司真的是為業主服務的,業主也不會要求取締。而應該取締的是那些只知道斂財而不為業主服務的物業。我希望政府出臺相關法規建全制度,以扼制物業的不作為、違法亂紀。

  • 5 # 簡單55768056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不愛聽這個字眼。難道業主沒事找事去找物業說樓道堆積物品了?業主找物業當然有事情才找誰沒事吃飽了撐的騷擾物業。物業拿了業主的錢就必須辦事。可當你有事找物業的時候他告訴你沒有執法權。你說這樣的物業要他幹嘛?國家必須整頓物業。還百姓個公道。

  • 6 # 打死我也不說hh

    物業管理是應該有的,因為現在的小區如果沒有管理肯定會亂的一團糟,首先安全,環境,衛生這些都需要有人來管,自制只是老百姓對現在的物業太失望,但究其原因,還是從一開始沒有一個很好的行業管理部門,也沒有哪個部門負責任的去思考,只是讓成立業主委員會,這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是想到底這樣有幾個小區能行的通,沒有管理,沒有引導,不管或讓自制,肯定混亂,一個小區和一個小區情況不同,政府部門要對物業監督,審計,管理這樣才能正常執行,而不是放任,說的還很好你們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還可以商量,這現實嗎?又有幾個能做到?

  • 7 # 楊君波

    在中國商品房買賣的時候,前期物業管理由政府強制性要求進駐,前期物業管理的時間一般兩年至五年不等。

    根據小區業主入住情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成立業主委員會,一旦成立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自動終止。業委會召開全體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共同決定續簽物業合同,重新選聘物業企業或是決定業主自治自管。

    無論是聘請物業公司管理或是業主自治自管,從市場經濟原則來講都是要遵循質價相符,一分錢一分貨的道理,物美價廉,質優價廉的事情根本就不存在。買白菜的錢肯定吃不到雞鴨魚肉。路邊攤、大排檔、酒樓、五星級酒店的消費價格肯定不一樣。享受品質生活必然要多花錢的,填飽肚子就行的溫飽生活可以少花錢。

    物業費的高低直接決定著物業管理及服務水平的高低與好壞,同時物業公司專業的管理服務水平也是關鍵因素之一,物業費是外因,管理水平是內因,只有兩方面相互匹配,才是雙贏的好結果,只要有一方面出問題,也不會有好結果。

    任何事物都要辯證看待,出現問題也不是1+1=2那麼簡單。

    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廣大業主,只有雙方真正按照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才是最好的結果。

  • 8 # 青山不老y

    物業公司光收錢沒有任何服務,小區不買車位車不讓進,樓道燈不著打多少次電話也沒人管,難道每年花那麼多錢我們就養這幫人嗎?見意去掉最好!

  • 9 # 雙眼看世界71346992

    把帳算了,各走各的路。兩口子都可以離婚。物業也完全可以離開,但是,物業幹了活。小區把工錢結了吧。否則,違反勞動法。

  • 10 # w苦行僧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的物業企業就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由於,業主在購房之前,小區內最大的單一業主就是開發商,因此《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前時必須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選定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說,無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還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都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

    我們知道在房屋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就是該小區單一最大的業主,由開發商透過市場競爭機制來選定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如果業主入住之前,沒有選定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那麼小區附屬設施裝置設施裝置及公共場所就沒有專業人員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環境衛生及秩序就沒有人維護,那麼業主入住之後小區的乾淨,整潔,安全生活和工作環境就無法保障。

    在成立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裡。《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也就說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全體業主共同組成的業主大會選擇的。

    新建小區,業主入住人數達到50%或者首位業主入住時間達到兩年後。小區內的業主就應該團結起來,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向屬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在成立業主大會後,透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前期物業是由單一的大業主開發商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的。業主入住之後達到一定的條件業主就應該積極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共組成的業主大會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有關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無論是由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企業,還是由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企業。都必須嚴格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充分的保證了產權人共同自由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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