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承兌,簡單地說,就是承諾兌付,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行為。承兌行為只發生在遠期匯票的有關活動中。 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這是因為付款人與出票人在出票之前雙方之間存在資金關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一定金額的款項,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所以,出票人委託付款人進行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準備,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兌,該付款人則成為承兌人,就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在匯票上籤章,那麼則不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並不對收款人承擔責任,只是對出票人違反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匯票的承兌,只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適用。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也就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人的對已匯票,也不需要進行承兌。 存兌匯票是貿易雙方有合作,即是必須有貿易背景,付款單位在達成貿易以後不是透過資金付的,而是要透過銀行信用的方式,給收款人開一張六個月的匯票,承兌匯票到期後可以拿到資金,這是銀行出具的,收款方是沒有風險的。 從理財方面來說,付款方開具銀承有一個好處,簡單來說,如果你是付款方,有一百萬資金作為定期存款半年,把這筆存單作為質押,銀行收取0.05%手續費,開出承兌匯票,這樣,付款方就可以7920元銀行利息。而收款方也可以用承兌匯票到銀行進行貼現。
所謂承兌,簡單地說,就是承諾兌付,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行為。承兌行為只發生在遠期匯票的有關活動中。 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這是因為付款人與出票人在出票之前雙方之間存在資金關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一定金額的款項,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所以,出票人委託付款人進行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準備,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兌,該付款人則成為承兌人,就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在匯票上籤章,那麼則不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並不對收款人承擔責任,只是對出票人違反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匯票的承兌,只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適用。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也就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人的對已匯票,也不需要進行承兌。 存兌匯票是貿易雙方有合作,即是必須有貿易背景,付款單位在達成貿易以後不是透過資金付的,而是要透過銀行信用的方式,給收款人開一張六個月的匯票,承兌匯票到期後可以拿到資金,這是銀行出具的,收款方是沒有風險的。 從理財方面來說,付款方開具銀承有一個好處,簡單來說,如果你是付款方,有一百萬資金作為定期存款半年,把這筆存單作為質押,銀行收取0.05%手續費,開出承兌匯票,這樣,付款方就可以7920元銀行利息。而收款方也可以用承兌匯票到銀行進行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