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員教育經費支出的扣除
1.基本規定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別的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員教育費用支出,未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此後的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1)技術先進型別的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箇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高新技術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注意事項
(1)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範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裝置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計算基數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教育經費的工資、薪金的基數。
一、職員教育經費支出的扣除
1.基本規定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別的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員教育費用支出,未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此後的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1)技術先進型別的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箇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高新技術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注意事項
(1)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範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裝置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計算基數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教育經費的工資、薪金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