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612932744335

    神經內科醫生,急性腦梗死,發病3-4.5小時內可以溶栓治療,效果相對較好。

    急診科寫的病歷是發現呼之不應1小時。收進病房後,根據妻子說前一天已有症狀,於是病歷寫發病34小時。簽字時妻子說寫不來字,我代寫“不同意溶栓”,她按手印。

    預後不好,兒子大鬧醫院,過程不表,然後打官司。

    我的病歷明確記錄,病人昨日如何,今日如何然後入院的情況下,法院最初的意見書說:發病34小時不能理解為三十四小時,也可能是三至四小時。加之我寫的“不同意”的不字,有點潦草,可以故意解讀為寫的“已”字,但病歷多處不字寫法一致,而已字寫法明顯不同。

    於是申請醫療鑑定。專家探視病人的時候妻子在,兒子不在。妻子承認入院前一天已經有症狀。鑑定會時兒子質問,發病只有三小時,家屬簽字已同意溶栓,為什麼醫生不溶。專家懟回去:你媽自己說有一天多了。我也提供了家屬在醫院鬧事時的錄音,清晰的記錄了兒子說發病一天後入院。鑑定結論是發病三十四小時,不能溶栓,整個治療過程僅有不影響預後的瑕疵。

    但是,初級法院判定:院方無過錯,補償家屬25萬。25萬!!!

    然而兒子並不滿意,於是不鬧醫院了,他大鬧法院,威脅要在法院跳樓,把癱瘓的父親扔到法院門口。然後中審。中審前再次醫療鑑定,結論仍然是治療過程沒有問題。

    但是,中審判定無過錯補償42萬!!!!!!wtf,42萬!不是賠償,是補償!

    這個國家真tmd恐怖。我只能說。真tmd恐怖。

    (唯一不寒心的是這筆錢全部醫院承擔,沒有扣我一分錢)

    ------------------------------------------------

    找到最初的法院意見書了

    病歷記載表述為“右下肢無力1+天,昏倒2+小時”,無法推斷1+天是三十四小時,34小時不符合日常書寫規範,所以是3至4小時。

    打個臉:1、整個病歷都是記錄的1+天和2+小時,哪來的3至4小時這個時間段?所以說,整本病歷都不存在的3至4小時,突然就冒出來了嗎? 2、法官對於1+天,覺得這該是多少小時呢,應該是3-4小時嗎?就算自轉週期最短的木星一天也有9小時啊,難道法官來自太陽系外? 3、話說,最後一行的中間,法官自己都不由自主的把他想表達的三十四小時寫成了“34小時”,所以其實法官是在說:無法推斷出1+天就是3至4小時?

  • 2 # 使用者1208090662578

    一個電腦驗光結果,AUTO是電腦自動的意思

    表示:右眼近視300度,近視散光50度,方向150°

    左眼近視300度,近視散光50度,方向177°

    希望可以幫到你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婚宴接待流程怎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