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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同心合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勞動法》第82條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其次,《勞動法》第82條需要搞清楚的幾點:

    1.“仲裁要求方”具體指哪一方?

    在勞動關係中,一般有兩方,一方是僱傭者,即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被僱傭者,即勞動者。

    “仲裁要求方”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就看是誰提出了勞動爭議,即誰提出爭議,誰就是“仲裁要求方”

    2.“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具體是從什麼時間算起?

    一般情況下,很多人搞不清楚“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其實,複雜問題簡單化,你就從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算。不要想那麼多。

    3.仲裁裁決收到仲裁申請的“具體日期”怎麼界定?

    一般我們最好採用郵寄的形式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這樣做的好處是,郵件都有送達日期,可以很好的界定仲裁申請的送達之日。

    最後,一旦當事人雙方對仲裁無異議,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注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選擇“首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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