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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常進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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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題主的問題裡面其實是兩個問題:一,離婚雙方之間怎樣分擔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發生的債務?
二,離婚雙方如何共同面對債主?
準備離婚時,雙方應在離婚前以夫妻共同財產將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發生的債務予以清償。如果是個人債務,就應當由離婚雙方與債主以書面形式予以確定個人債務的償還方式!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欠下的個人債務、其離婚財產分割後的個人財產足以償還其個人債務、且債權人書面同意債務人在離婚後清償個人債務,這樣的情況下,離婚雙方就雙方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欠下的相關債務所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債主也不會在雙方離婚後再將離婚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雙方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
如果離婚時雙方沒有就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發生的債務(即使是個人債務)與債權人協商,就冒然商定債務償還方式的,這樣的債務償還協議對離婚雙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確定,可以肯定的是:這樣的離婚償債協議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雙方離婚時的債務償還協議沒有徵得債權人同意,債權人認為該協議損害了自己合法權益時,就可以將離婚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雙方承擔債務清償連帶責任。
其中一方的債務如何償還,首先要看雙方協商約定。雙方協商好共同償還,或者按比例償還,並且寫在離婚協議書裡,對雙方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對另一方對外欠債不願意共同償還,要看這個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願意償還一方應當有證據證明對該筆債務不知情,且這筆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需要或者撫養孩子等。那麼這個債務就是欠債一方的個人債務,法律上應當是其本人償還,另一方沒有共同償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