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事情都要按法律來。首先,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月20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釋出)學校是有權力的。 第六節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課程有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三)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但是!1990年的這項法令已經廢除了!!!!!!根據最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學校沒有資格開除你!教育部令 (第2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2月4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透過,現予釋出,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賙濟 第五節 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什麼事情都要按法律來。首先,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月20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釋出)學校是有權力的。 第六節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課程有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三)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但是!1990年的這項法令已經廢除了!!!!!!根據最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學校沒有資格開除你!教育部令 (第2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2月4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透過,現予釋出,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賙濟 第五節 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