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條文說明:5.5.19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採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條文說明:5.5.19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採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
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本條規定的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定踏步,主要指正對門的內外1.40m範圍,門兩側1.40m範圍內儘量不要設定臺階,對於劇場、電影院等的觀眾廳,儘量採用坡道。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築或場所。一旦大量人員離開建築物後,如沒有一個較開闊的地帶,人員還是不能儘快疏散,可能會導致後續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發生意外。因此,規定該小巷的寬度不應小於3.00m,但這是規定的最小寬度,設計要因地制宜地,儘量加大。為保證人流快速疏散、不發生阻滯現象,該疏散小巷應直接通向更寬闊的地帶。對於那些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場、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築,其主體建築應後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疏散緩衝及消防救援場地。以及消防法第七十三條之附錄說明“(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因此辦公樓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