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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鑫正法律

    你好,這個事情應該從理性與感性兩方面考慮。

    一是從法理講,母親去世,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財產贈予你父親,按照相關規定,子女應有繼承權。現行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在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3年內,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所以子女有權對房屋交易提起撤銷權。

    二是從情理講,母親去世,父親將房產出售也是可以的,畢竟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財產,是兩口子自己創造的財富,作為子女不應當去過度干涉。

  • 2 # 來風102781141

    首先得明確,本案爭議的標的房子的權屬是物權而非債權。物權變動糾紛訴訟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依物權法規定,物權糾紛不存在訴訟時效為三年的情形,而是適用最長保護時間二十年的規定——在二十年內,可隨時起訴。

    其次,母親病故後,父親沒有徵得子女同意把房子賣了——這個房子,應是父母共有的。依照法律規定,夫妻均有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尤其是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把財產進行處分,是合法有效的。就本案而言,母親死後,父親沒經子女同意把父母共有的房子賣了,這個房子的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子女是無權主張合同無效。

    值得指出的是,房子買賣合同雖然合法有效,但這個行為,侵害了子女對母親房子份額繼承的權利。實質上,本案子女繼承的標的是房子一小部分的物權,但這個房子的所有權己被父親賣給他人,子女在客觀上是不可能依繼承法向買受人主張到該房子的份額,只能以父親侵害了子女繼承房子的合法權益,主張經濟或其他物質代替賠償。

    簡而言之,母親死後,父親未經子女同意把父母共有的房子賣了,這個案件就物權而言,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父親出賣房子的行為合法有效。子女無權主張房子賣買合同無效,只可以父親賣房侵犯了子女繼承母親財產權為由,請求父親進行相應的賠償。

  • 3 # 依山傍水758

    夲題主要點不是訴訟時效。遺產糾份保護時效三年,那是指明知被侵權三年,必須在三年內提起訴訟,如並不明知被侵權,那保護時效為二十年。本題關鍵是爭議雙方為父親與子女。那麼父親為什麼賣房?賣多少房?父親現在生活怎樣?如果父親現在基本一無所有,或僅能滿足基本生活,有必要和父親打這場遺產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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