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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是體育比賽中負責維持賽場秩序,執行比賽規則的職位或人物。許多國際比賽中的裁判必須從比賽雙方的國家以外的第三國中選出,以示獨立、公正和無利益衝突。足球裁判由於多半穿黑色服裝,因此經常稱為“黑衣法官”,裁判的衣袋內帶有一塊紅牌和一塊黃牌,球類運動中的裁判又叫球證.

    簡介

    裁判英文RefereeOfficial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職責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儘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訊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另三種解釋:

    1.法院依照法律,對案件做出的決定,分為判決和裁定兩種。

    2.根據體育運動的競賽規則,對運動員競賽的成績和競賽中發生的問題做出評判。

    3.在體育競賽中招待評判工作的人:足球裁判|國際裁判。也叫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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