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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人5524

    不是無效,而是效力待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要件存在瑕疵,需要追認後才能有效或者無效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必須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一方簽字出賣共有房屋合同,因未徵求另一方意見,所以合同效力待定。

    如果另一方追認同意,則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如不同意,則合同無效,應該撤銷。

  • 2 # 律師看世界

    很明確的說,只要不是惡意串通,合同必然有效!1,房屋所有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登記公示為準,可以這麼說,我相信國家機關出具的證明來付的款買的房,隨後蹦出來個妻子或者丈夫說國家的公示登記不對還有我的一半,國家機關的權威何在公信力何在?

    2,通俗點講,實際中夫妻一方的行為經常就代表了雙方的共同意思,小到買一卷衛生紙,大到投資幾百萬幾千萬,其實都是處置的共同財產,例如某老闆要買個高檔寶馬車,需要花費一百萬,這一百萬很有可能就有他老婆的五十萬,請問4s店必須要把他老婆也叫到現場來簽字確認嗎?我是聞所未聞。

    3,幾年前房管局過戶房子,必須得房主夫妻共同到場簽字確認,沒結婚的就得去開單身證明,這只是為了減少後續可能產生的糾紛,是種風險防範,現在已經取消了,至少我這個城市這樣。

  • 3 # 依山傍水758

    僅一方簽字的夫妻共有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屬無效。夫妻是家庭主要成員關係,一般民事行為互相代理是有效的。但對於重大的民事行為,諸如房屋買賣,子女改性…等是不可隨意一方作主的。本題房屋既是共有的,買賣房屋又是兩人都同意的,合同應有二人共同的簽字,也是說明夫妻地位的平等。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①一方不識字,只好另一方代簽,但不識字方應當場留下手印。②一方在國外或因其它重原因不能到現場,但不能到現場的一方,必須有親筆書寫的委託書交另方全權代理處理。或許還有什麼情況,總之要強調的是這類重大民事行為須經二人合意且均有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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