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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華東答題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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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大仙給你算一卦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傷情鑑定,法律沒有規定重新鑑定的時間,公安局是否同意鑑定,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傷情鑑定有一定的時間要求,輕重傷鑑定一般出院後就可以鑑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鑑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並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後3-6個月才能鑑定,受理鑑定後7天內出鑑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鑑定書由委託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後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鑑定,但是大部分縣區等地方法醫人數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