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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49760560385

    中國古代刑罰的分類在不同的時代有所不同,具體分類如下:

    1、原始社會: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製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5、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6、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7、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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