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歷史建築修繕原則的強制性條文
【條文】
3.1.2 歷史建築修繕應保護建築整體風貌和總體環境,在確保建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升建築使用功能,促進建築可持續利用。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保護修繕的基本要求,包括對整體環境和歷史風貌的保護,維護建築安全,以及對歷史建築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活化利用等要求。實施該條時,要求在保護修繕方案設計中必須要遵守這些規定,以保護為前提,保持建築的傳統空間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同時,保障建築的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如有遺漏,將導致歷史建築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利用。
對歷史建築進行保護修繕時,除了保障建築本體的結構安全、保護歷史風貌之外,還應整體保護歷史建築整體和周邊環境。整體保護指對歷史建築的總體環境及本體、建築立面、內部空間佈局、建築材料及裝修等的保護的統籌考慮。因此,在修繕查勘與檢測鑑定、修繕設計、修繕施工等各個環節,應根據歷史建築的價值、型別、結構、儲存情況、環境條件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多措並舉,促進歷史建築得到整體保護和合理適度利用。
3.1.3 歷史建築修繕,應蒐集歷年合理使用與修繕的歷史資訊,堅持真實性、完整性、可識別性及最小干預度,保護建築歷史風貌。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修繕工程在查勘與檢測鑑定、設計、施工等階段中,對於歷史建築所包含的歷史資訊和歷史風貌應遵循的基本理念。歷史價值是歷史建築的核心價值之一,保護其歷史價值體現在對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尊重,修繕過程中採取的技術措施都應採用最小干預、可識別性的基本理念。因此,本條是歷史建築修繕工程保護歷史風貌的宗旨,必須嚴格執行。
歷史建築歷經許多自然或人為的變故與修繕,建築的整體形象可能變化,重要部位可能受破壞或缺損,這影響建築壽命和重要價值。在歷史建築保護修繕中,需嚴格考證、調研,確無保留價值的,經有關論證及主管部門審批,拆除影響歷史建築整體形象的不當搭建、儘可能恢復其歷史風貌;而對尚不影響歷史建築立面風格和細部的後期修繕或搭建部分,雖不一定是歷史原狀、但其本身也經過長期歷史而成為該建築歷史的一部分,對於其中歷年合理使用與修繕的歷史資訊,可保留現狀、作維護性修繕。如歷史依據尚不充分或資料資訊尚不夠清晰完整,則也應保留現狀。
02關於修繕設計原則的強制性條文
5.1.1 修繕設計作為歷史建築修繕工程的總綱,應以查勘、檢測鑑定成果為依據,並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設計規範。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設計在保護修繕工程中承擔的總體協調的角色,以及保護修繕設計的依據,即應系統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並以歷史建築查勘和檢測鑑定的結論為基本依據。因此,本條明確歷史建築修繕設計的定位及其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本條文要求歷史建築保護修繕工程在查勘與檢測鑑定、修繕施工等階段均應以修繕設計作為相關修繕行為的總體綱要、中心思想。保護修繕設計前必須進行查勘,必要時應進行檢測鑑定,查勘與檢測鑑定的結論應為修繕設計與實施提供依據。保護修繕施工也必須以保護修繕設計作為總綱,建築修繕施工、結構修繕施工、機電裝置修繕更新施工等過程中應嚴格根據設計方案實施,確保設計要求落實。
此外,本條還要求修繕設計應滿足現行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範,當專業驗收規範對歷史建築修繕工程中的驗收專案未作出相應規定,或因保護要求確無法滿足現行專業規範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抗震、消防、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專案的專項驗收要求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03關於修繕施工中隱蔽部位檢查的強制性條文
6.1.4 歷史建築修繕施工時應加強隱蔽部位的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現結構、構造、材料等資訊與設計不符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2 發現有保護價值的新資訊,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3 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後,方可繼續施工。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保護修繕施工時對於隱蔽部位檢查的要求。由於在施工過程中對於隱蔽部位的檢查可能涉及到前期查勘、檢測以及設計中所未發現的新問題,因此,需要根據對隱蔽部位的檢查的新情況來重新協調查勘、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根據施工期間新發現的歷史資訊或殘損問題,進行現場查勘與考證,增補或修改設計檔案。本條明確歷史建築修繕施工對隱蔽部位檢查的要求,必須嚴格執行。
施工階段中對於隱蔽部位的檢查是繼續發掘歷史資訊、增補保護設計的重要工作。由於年代久遠,歷史建築經過不同情況的維修和利用,初步的房屋勘察可能未能發現某些被後期構件掩蓋的重要的歷史資訊,因此,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仍需密切配合,繼續發掘建築的原始歷史資訊或重要的後期維修歷史資訊,一旦發現需各方合作、妥善保護現場、調研論證、及時彙報主管部門,並需多方協調、及時修改有關部位的區域性設計或區域性施工,力求最大可能保護歷史資訊,完善施工圖設計檔案。
關於歷史建築修繕原則的強制性條文
【條文】
3.1.2 歷史建築修繕應保護建築整體風貌和總體環境,在確保建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升建築使用功能,促進建築可持續利用。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保護修繕的基本要求,包括對整體環境和歷史風貌的保護,維護建築安全,以及對歷史建築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活化利用等要求。實施該條時,要求在保護修繕方案設計中必須要遵守這些規定,以保護為前提,保持建築的傳統空間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同時,保障建築的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如有遺漏,將導致歷史建築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利用。
對歷史建築進行保護修繕時,除了保障建築本體的結構安全、保護歷史風貌之外,還應整體保護歷史建築整體和周邊環境。整體保護指對歷史建築的總體環境及本體、建築立面、內部空間佈局、建築材料及裝修等的保護的統籌考慮。因此,在修繕查勘與檢測鑑定、修繕設計、修繕施工等各個環節,應根據歷史建築的價值、型別、結構、儲存情況、環境條件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多措並舉,促進歷史建築得到整體保護和合理適度利用。
3.1.3 歷史建築修繕,應蒐集歷年合理使用與修繕的歷史資訊,堅持真實性、完整性、可識別性及最小干預度,保護建築歷史風貌。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修繕工程在查勘與檢測鑑定、設計、施工等階段中,對於歷史建築所包含的歷史資訊和歷史風貌應遵循的基本理念。歷史價值是歷史建築的核心價值之一,保護其歷史價值體現在對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尊重,修繕過程中採取的技術措施都應採用最小干預、可識別性的基本理念。因此,本條是歷史建築修繕工程保護歷史風貌的宗旨,必須嚴格執行。
歷史建築歷經許多自然或人為的變故與修繕,建築的整體形象可能變化,重要部位可能受破壞或缺損,這影響建築壽命和重要價值。在歷史建築保護修繕中,需嚴格考證、調研,確無保留價值的,經有關論證及主管部門審批,拆除影響歷史建築整體形象的不當搭建、儘可能恢復其歷史風貌;而對尚不影響歷史建築立面風格和細部的後期修繕或搭建部分,雖不一定是歷史原狀、但其本身也經過長期歷史而成為該建築歷史的一部分,對於其中歷年合理使用與修繕的歷史資訊,可保留現狀、作維護性修繕。如歷史依據尚不充分或資料資訊尚不夠清晰完整,則也應保留現狀。
02關於修繕設計原則的強制性條文
5.1.1 修繕設計作為歷史建築修繕工程的總綱,應以查勘、檢測鑑定成果為依據,並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設計規範。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設計在保護修繕工程中承擔的總體協調的角色,以及保護修繕設計的依據,即應系統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並以歷史建築查勘和檢測鑑定的結論為基本依據。因此,本條明確歷史建築修繕設計的定位及其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本條文要求歷史建築保護修繕工程在查勘與檢測鑑定、修繕施工等階段均應以修繕設計作為相關修繕行為的總體綱要、中心思想。保護修繕設計前必須進行查勘,必要時應進行檢測鑑定,查勘與檢測鑑定的結論應為修繕設計與實施提供依據。保護修繕施工也必須以保護修繕設計作為總綱,建築修繕施工、結構修繕施工、機電裝置修繕更新施工等過程中應嚴格根據設計方案實施,確保設計要求落實。
此外,本條還要求修繕設計應滿足現行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範,當專業驗收規範對歷史建築修繕工程中的驗收專案未作出相應規定,或因保護要求確無法滿足現行專業規範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抗震、消防、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專案的專項驗收要求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03關於修繕施工中隱蔽部位檢查的強制性條文
6.1.4 歷史建築修繕施工時應加強隱蔽部位的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現結構、構造、材料等資訊與設計不符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2 發現有保護價值的新資訊,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3 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後,方可繼續施工。
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築保護修繕施工時對於隱蔽部位檢查的要求。由於在施工過程中對於隱蔽部位的檢查可能涉及到前期查勘、檢測以及設計中所未發現的新問題,因此,需要根據對隱蔽部位的檢查的新情況來重新協調查勘、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根據施工期間新發現的歷史資訊或殘損問題,進行現場查勘與考證,增補或修改設計檔案。本條明確歷史建築修繕施工對隱蔽部位檢查的要求,必須嚴格執行。
施工階段中對於隱蔽部位的檢查是繼續發掘歷史資訊、增補保護設計的重要工作。由於年代久遠,歷史建築經過不同情況的維修和利用,初步的房屋勘察可能未能發現某些被後期構件掩蓋的重要的歷史資訊,因此,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仍需密切配合,繼續發掘建築的原始歷史資訊或重要的後期維修歷史資訊,一旦發現需各方合作、妥善保護現場、調研論證、及時彙報主管部門,並需多方協調、及時修改有關部位的區域性設計或區域性施工,力求最大可能保護歷史資訊,完善施工圖設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