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調整物件可概括為婚姻家庭關係。對此,應從兩個方面來具體把握。
1.從調整物件的範圍來看,婚姻家庭法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家庭關係;既包括婚姻家庭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動態執行的全過程,又包括由該動態執行所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婚姻關係因結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所以,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式、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式、條件以及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生活困難幫助問題等,都屬於婚姻關係範圍。所謂“家庭關係”是以父母子女關係為核心的血親關係及姻親關係的總和。血親關係,包括自然血親關係和擬製血親關係,即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家庭關係是基於結婚、出生、法律擬製等原因而發生,又因離婚、家庭成員死亡、擬製血親關係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因此,關於確認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屬身份,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產生、變更和終止等方面的事項,均屬於家庭關係的範圍,由婚姻家庭法調整。
2.從婚姻家庭法調整物件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係。其中人身關係佔居主導地位,財產關係以人身關係為先決條件,居於從屬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質上應認定為身份法而非財產法;它所調整的物件是基於婚姻家庭而產生的人身關係以及與此相聯絡的財產關係。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係,是存在於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係,是以人身關係為前提,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或者以一定的財產為媒介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在法律意義上即為財產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財產關係是人身關係所引起的法律後果,隨人身關係的產生而產生,亦隨人身關係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物件可概括為婚姻家庭關係。對此,應從兩個方面來具體把握。
1.從調整物件的範圍來看,婚姻家庭法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家庭關係;既包括婚姻家庭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動態執行的全過程,又包括由該動態執行所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婚姻關係因結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所以,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式、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式、條件以及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生活困難幫助問題等,都屬於婚姻關係範圍。所謂“家庭關係”是以父母子女關係為核心的血親關係及姻親關係的總和。血親關係,包括自然血親關係和擬製血親關係,即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家庭關係是基於結婚、出生、法律擬製等原因而發生,又因離婚、家庭成員死亡、擬製血親關係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因此,關於確認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屬身份,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產生、變更和終止等方面的事項,均屬於家庭關係的範圍,由婚姻家庭法調整。
2.從婚姻家庭法調整物件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係。其中人身關係佔居主導地位,財產關係以人身關係為先決條件,居於從屬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質上應認定為身份法而非財產法;它所調整的物件是基於婚姻家庭而產生的人身關係以及與此相聯絡的財產關係。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係,是存在於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係,是以人身關係為前提,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或者以一定的財產為媒介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在法律意義上即為財產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財產關係是人身關係所引起的法律後果,隨人身關係的產生而產生,亦隨人身關係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