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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0964640756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一)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同時第五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這作廢的第五條規定,“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 對比新舊法規,關鍵字“在認證期限內”,是否可以解讀為,19號文釋出的時候,超過認證期還是不能開紅字,但是47號文廢除了這條,而且沒有規定在認證期限內這幾個字,說明47號文已經對紅字發票開具放寬了,超過認證期的專票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福建稅務回覆內容:您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進行紅字發票的開具處理,發票過了認證期限但是符合該檔案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情形的,可以按該檔案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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