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公民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可作出如下處罰: 1、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入境證件的,處以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入境證件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人弄虛作假,異地異單位申請欺騙政府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處理外,視情節在1—5年內不受理其出境申請。 5、有關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公安機關將暫停或取消申請權,並通報上級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6、對異地辦理出境證照的策劃、組織者,將依法嚴處。 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一、公民參與偷渡,現行被邊防檢查部門或其他公安機關查獲的,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二、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被境外國家遣返或在境外無合法居留證件被當局查獲遣返的,則認定為偷渡行為的延續,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三、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在境外向駐外使、領館申請護照或申請所在國家的合法居留證件,需在國內或委託國內親友辦理無罪公證時進行處理的,偷渡行為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追訴時效之內的,依法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偷渡行為不在追訴時效內,一般不予處罰。 四、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持國內簽發的無出境驗訖章或有偽假驗訖章護照入境回國時,一般由邊防檢查部門當場查扣予以處罰,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處罰。 五、對在日常公安工作中已發現的公民的偷渡行為,已記錄在案的,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追訴時效規定,在當事人到案後依法處罰。
根據中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公民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可作出如下處罰: 1、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入境證件的,處以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入境證件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人弄虛作假,異地異單位申請欺騙政府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處理外,視情節在1—5年內不受理其出境申請。 5、有關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公安機關將暫停或取消申請權,並通報上級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6、對異地辦理出境證照的策劃、組織者,將依法嚴處。 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一、公民參與偷渡,現行被邊防檢查部門或其他公安機關查獲的,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二、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被境外國家遣返或在境外無合法居留證件被當局查獲遣返的,則認定為偷渡行為的延續,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三、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在境外向駐外使、領館申請護照或申請所在國家的合法居留證件,需在國內或委託國內親友辦理無罪公證時進行處理的,偷渡行為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追訴時效之內的,依法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偷渡行為不在追訴時效內,一般不予處罰。 四、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持國內簽發的無出境驗訖章或有偽假驗訖章護照入境回國時,一般由邊防檢查部門當場查扣予以處罰,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處罰。 五、對在日常公安工作中已發現的公民的偷渡行為,已記錄在案的,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追訴時效規定,在當事人到案後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