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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南小洋

    熔爐讓我對民法總則191條有了新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關於其立法意義,可以結合電影《熔爐》進行分析。該電影根據真實事件改編,講述了未成年聾啞兒童遭受性侵害的故事。

    聾啞兒童,一個特殊的群體,因為有生理缺陷,為了避免遭到歧視,保證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國家通常設立特殊學校將其集中進行管理和教育,並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這些特殊的兒童進行照顧。嚴格來講,由於管理物件特殊,對管理者和教師應有著特殊的或者說更高點的要求,他們應該有著超過普通人的同理心和耐心,給予這些孩子更多的愛和溫暖。不幸的是,這所學校的校長和教師不僅不具備基本的水準,還成了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們利用小孩們沒人管,部分家庭生活艱難,父母本身有殘疾而對學生大肆進行侵犯。特殊小孩們本身就因自己不同於正常同齡人而需要心理疏導,送到學校卻不僅得不到應有的照顧反而被施加各種暴力,令人咬牙切齒。

    初讀民法典該條文難以理解,為什麼要延續到未成年人成年之後,在事情發生時理應立即由父母起訴。

    看完此片能夠了解,實踐中必然存在各種原因導致父母選擇私了,因此在其成年後,允許其以自己的名義去起訴。這樣一個特殊群體,本身其家庭情況可能較為複雜,家庭經濟困難,社會地位弱勢甚至父母本身存在殘疾,影片的幾名原告家庭就存在這樣的情況。

    立法時曾有意見提出,作為民法典的統領部分,不應單獨在總則部分為未成年人性侵害單列一條,具體應放入分則,最終民法典保留了單列的做法,體現了全華人大的英明,單列此條以強調對未成年人的專門保護,父母私了也不影響未成年人在成年後自行行使權利,這便是該條文的立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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