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的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或協助處理本地區的重大涉外事務,歸口管理僑務和港澳事務工作。 (二)承擔組織接待來訪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責任;接待前來我市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外國記者;承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協領導人出訪和邀請外國相關人員來訪的報批事宜;負責應邀來訪外華人士的簽證通知函電業務。 (三)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華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對外事幹部和涉外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的教育。 (四)負責全市公職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稽核和報批;負責辦理因公臨時出華人員的護照、簽證工作;承擔對因公出華人員的出國前教育及對因公護照的收繳和管理的責任;協調處理我市出華人員在境外發生的重大涉外事件。 (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的相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的社會救濟和扶貧工作;做好引進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 (六)開展涉僑宣傳、文化交流、經濟、科技合作和華文教育工作;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承擔歸僑僑眷身份認定及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七)負責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邀請和接待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八)管理與外國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指導我市民間團體對外交往工作。 (九)承辦全市因公赴港澳團組和人員的稽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港澳記者來我市採訪的申請和管理;加強與港澳地區的聯絡,促進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市駐國外經貿聯絡處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的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或協助處理本地區的重大涉外事務,歸口管理僑務和港澳事務工作。 (二)承擔組織接待來訪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責任;接待前來我市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外國記者;承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協領導人出訪和邀請外國相關人員來訪的報批事宜;負責應邀來訪外華人士的簽證通知函電業務。 (三)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華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對外事幹部和涉外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的教育。 (四)負責全市公職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稽核和報批;負責辦理因公臨時出華人員的護照、簽證工作;承擔對因公出華人員的出國前教育及對因公護照的收繳和管理的責任;協調處理我市出華人員在境外發生的重大涉外事件。 (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的相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的社會救濟和扶貧工作;做好引進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 (六)開展涉僑宣傳、文化交流、經濟、科技合作和華文教育工作;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承擔歸僑僑眷身份認定及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七)負責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邀請和接待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八)管理與外國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指導我市民間團體對外交往工作。 (九)承辦全市因公赴港澳團組和人員的稽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港澳記者來我市採訪的申請和管理;加強與港澳地區的聯絡,促進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市駐國外經貿聯絡處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