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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僅有deweiyi是你

      你應該收集用人單位領導不收你的辭職申請書的證據。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透過郵政掛號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申請書〔切記:要好好保留郵政掛號收據作為證據〕,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 2 # 使用者6032688737966

    員工的辭職申請一般是送達用人單位即生效,但也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辦理好交接,不要影響到用人單位的事務處理就好。

  • 3 # daazhu1

    辭職不用單位批准,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辭職信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1.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什麼都行,即便寫不同意辭職也可以。簽字後自己保留一份。

    2.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做好現場對話錄音,儘量誘導老闆說出如辭職一律不批等可以作為證據的話。

    3.不籤就透過郵局特快專遞傳送辭職信,單件上註明是XXX辭職申請書,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絡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快遞迴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

    有了以上證據,在30天(試用期3天)後公司要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監察隊投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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