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華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華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階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週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華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週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週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
(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華人就業證》;
(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執行國家重點工程專案或者重大科研專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證明檔案;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專案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及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人員申請時,屬於配偶的,還需提交;屬於未滿18週歲未婚子女的,還需提交本人或者親子關係證明;屬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配偶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其外國籍配偶的《外華人永久居留證》、婚姻證明、經公證的生活保障證明及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父母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籍父母的《外華人永久居留證》、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係證明;屬收養關係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國公民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華人的《外華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投靠人國外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外華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華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階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週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華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週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週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
(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華人就業證》;
(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執行國家重點工程專案或者重大科研專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證明檔案;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專案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及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人員申請時,屬於配偶的,還需提交;屬於未滿18週歲未婚子女的,還需提交本人或者親子關係證明;屬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配偶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其外國籍配偶的《外華人永久居留證》、婚姻證明、經公證的生活保障證明及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父母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籍父母的《外華人永久居留證》、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係證明;屬收養關係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國公民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華人的《外華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投靠人國外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