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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4434385808

    是合同的話倒不用擔心。只怕這是知情同意書啊。 知情同意書是告知患者全部可能的風險和受益,讓患者和家屬充分理解診療的目的和後果,不是要和你籤合同,不是什麼霸王條款。 醫療事故的判定、醫療糾紛的裁定不依據你所簽署的這些,而是按照《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根據是否對患者造成了損失,醫療方是否有過失等來判定。 另外,從醫院的角度來講,不簽署知情同意書而進行的手術是絕對違法的,是院方的嚴重過失,這一點自上世紀60年代就在各國法律中逐漸確立了。 律師另立合同讓醫院簽署,這是絕無道理的,請問您希望雙方達成什麼樣的一致?“一旦出現xxx情況,甲方應承擔xxx責任?” 醫療的責任,後果只是一小方面,更重要是過失。如果醫院在處理上完全符合規範和原則,且能提供支撐這一點的全部證據,而患者出現了不好的結果,如手術失敗、病情惡化等,那麼醫院不必負責,這樣的結果是現代醫學的侷限性+患者的個體差異造成的。醫療是高風險的和不確定的,只能保證過程的規範合理,不能保證結果,而過程的規範有法律保障(舉證責任倒置),沒有另立合同的道理。 我經常要和患者及家屬談話,然後讓他們簽署如醫患溝通書、病危通知書等的檔案。無論有沒有文化,大部分人都非常的理解、配合和支援。試換位思考一下:我作為醫生,我要不要告訴你當前的情況?要不要告訴你病情可能的發展?當你需要考慮要不要進行某種有風險的治療時,我要不要告訴你這些風險從最輕到最重有哪些?就算我不願意告訴你,就算你不想知道,法律又允許嗎? 現在確實也有一些患者及其家屬,對抗心很強,不僅錙銖必較,各種不信任。在這裡不想探討所謂的“這種情況是誰造成的”這樣看似深刻其實膚淺的問題。你可以在網上做憤青、罵醫生,但希望大家親身經歷醫療的時候萬不要如此對待,否則只會傷害自己,不會傷害我。現實是:對於理解配合的患者,由於溝通順暢,醫生能充分平衡患者的獲益、風險和經濟問題。而對於對抗心強的,溝通非常困難,風險就會提到第一來考慮——即便耗費更高昂的成本,即便已經有九成的把握,也要做更全面的篩查,減少假陰性假陽性而導致的糾紛;事事都要簽字以免反咬一口;在“治好”和“不出事”之間寧可選擇“不出事”;能交給上級醫院的就不留下。 扯遠了一點。還是希望選擇正規專業醫院。知情同意擔保不了好的結果。合同同理。找對地方事關鍵。 附: 今年我的一位老師出了個車禍,救護車送進醫院的時候他兒子(不是這幹行的)也到了醫院,他拉著兒子囑咐道:“醫生讓簽字的,你看都別看,籤!” 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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