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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先明75443043

    刑事案件申訴到信訪部門被駁回,按照法律規定還可走審判監督程式嗎?

    依我之見:‘’能夠,而且只能走審判監督的申訴再審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流: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即一個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後,基於原告(公訴)被告上訴或抗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後所作出的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生效判決‘’,即一經宣判即刻生效,非經法定程式撤銷該案不得再行審判,所作實體的判決依法必須從此有效執行,罰金須收繳入國庫、徒刑須收監執行、死刑案件即刻進入複核程式並報最高法院長批准並侯死刑執行命令。

    那麼,真如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錯了怎麼辦呢?中國刑訴法在制訂時就已確立了“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並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章以專章從第二百四十一條至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審判監督的‘’刑事再審‘’程式,即俗稱的‘’刑事糾錯"程式。該程式規定了申訴的法定申訴主體(當事人、近親屬),申訴的法定事由(共五種情形),啟動再審的法定機關(最高檢對地方各級法院生效判決提出抗訴、上級檢察機關按審監程式對下級法院生效判決抗訴、最高法和高階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本院院長髮現本院生效案件有錯提請審委會決定),以及如何再審作出了詳細規定,以保證“刑事再審"公正審理,以保證"有錯必糾"的指導原則能得到很好貫徹執行。這幾年,透過‘’刑事糾錯‘’的再審糾正瞭如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強姦案、聶樹斌故意殺人案等一大批冤假錯案。事實證明:刑事再審的糾錯程式在糾正冤假錯案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在保障人權的法治建設中意義是深遠的。

    那麼,為什麼還會有很多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近親屬對生效二審判決不服,不走刑事申訴之路而執意向信訪部門去跨界越級違法“上訪"呢?一方面,法治宣傳工作滯後導致很多公民不懂法,另一方面樹立‘’法‘’的權威不夠,總相信‘’權‘’大於法,總希望上級其他部門以‘’權‘’來干預影響‘’法‘’。而恰恰想透過違法信訪這條路是走不通的,恰恰是違反法治原則,既不合情理,又還可能觸犯法律。

    那麼,為什麼說”違法信訪"既不合情理,又還可能觸犯法律呢?A,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是必須經法定程式來進行,而"信訪部門"以及其他上級機關是無法公正客觀地瞭解案件事實,他又如何能客觀事實求是的瞭解事實?法律適用也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業務,俗話說‘’隔行如隔山‘’,不懂檢察、審判業務的其他人員又怎麼能正確適用法律?讓信訪部門來處理刑事審判業務只能越整越亂,與依法治國的方略是背道而馳的。B,違法信訪還可能觸犯法律,《刑法》有關“尋釁滋事罪"的有關規定和"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罪的有關司法解釋已對於違法上訪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作出了構成犯罪,該追究刑事責任須追刑事責任的規定。

    綜上所析:刑事案件經二審生效後,當事人及近親屬認為有錯,只能而且也能透過‘’刑事糾錯‘’即再審程式來糾正錯案的,不能違法“信訪"給自己找麻煩。

    以上意見僅作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指正和討教。

  • 2 # 江湖甚好

    不請自來,到信訪大廳進行刑事申訴,這裡的信訪大廳是什麼部門?如果是政府部門的信訪大廳,那一般都是先行勸退的,根據信訪條例規定,涉法涉訟的申訴應當先由司法部門的信訪部門受理,具體到刑事申訴,應當由檢察院和法院兩個部門受理,且只能向發生判決效力的法院和同級檢察院申訴,被駁回後,可以向上一級法院及檢察院進行申訴,再次駁回後,如無新的證據,一般不再受理,謝謝,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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