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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10822757500

      訴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經濟賠償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途徑: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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