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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成熟的秋天4

    主 題: 與未成年人籤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日 期: 2006-10-24 12:54:47

    作 者: 崔紀元 李曼曼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2000年9月20日,趙慶將自己的摩托車專賣給了同村的宋泉,雙方約定價款為13300元,宋當天便付給了趙1000元,並約定剩下的價款分別給付。

    可是三天後,宋卻以“不想要了”為由將該車退還給了趙,並要求趙將其先前給付的1000元退還,趙認為宋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於是,趙一紙訴狀將宋告至了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宋向其給付12300元餘款。

    評析:

    在審理過程中,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摩托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宋泉在購買原告趙慶的摩托車時年僅15歲,依據《民法通則》第12條之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別高宋泉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該案中的原告趙慶在與被告宋泉訂立買賣合同時,並未要求被告宋泉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認,而且二者所訂立的合同並不屬於“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故原告趙慶與被告宋泉之間訂立的摩托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發育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趙慶要求被告宋泉支付欠款12300元 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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