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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醉太平II

    記得看過圖片,是90%以上業主透過的管理規約,規定如有高空拋物,停電30天。包括現在拋物的這一家,應該也簽了字同意,因為現在被停電的這一家,只是說覺得處罰過重,並沒有反對這項業主管理規約的規定。

  • 2 # 美侯王666

    針對高空拋物被物業停電30天,妥不妥的問題,我有以下觀點:

    首先不管妥不妥,至少肯定小區物業是一個對業主負責任的物業公司,我們應該支援物業公司這種對大多數業主愛護的態度是正確的。其次如果業主規約、物業服務協議的附加條款中有針對高空拋物停電3O天的約定,這件事無可厚非。因為業主違反了自己已簽字生效的業主規約、物業服務協議,屬自作自受。但前題條件必須是物業公司代收代繳代管理的電力。其三業主高空拋物是違犯物業管理服務規定的行為,也不是不可以用道歉、義工、罰款形式進行懲罰。其四不管電力供應是有電力公司直供的,還是物業公司代管的,禁止拋物者家庭使用電力也不妥,有越軌執法之嫌,因為物業公司沒有電力執法資格。即使是代管電力,停電行為屬侵權行為。但在現實社會中,往往用違法的手段制止對方嚴重的違法行為也不少見,有時甚至還非常有效。因為業主自知理虧,處罰也就處罰了,但若遇碰上法律意識強的業主,等物業公司停電影響住自己的生活和經濟收入時,業主會反訴物業公司的。所以高空拋物極不對,停電處罰需慎重?

    網路討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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