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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學價值

    【釋義】①體現在詩歌、小說、散文、戲劇等文學作品裡的必要的思想和精神價值。文學價值決定於文學作品的質量,包括審美、思想、核心價值理念等,主要指文學作品的內在藝術價值。即對人們有積極意義的價值。②文學作品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文學除了擁有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擁有內在的、看似無用的、超越功利的價值,既精神性價值。

      關於精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我們一般是在這樣的意義上界定精神這一概念的:它是人內在的一種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與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一,是人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一種心理活動過程。因而,精神的價值不同於物質的價值,它是內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文學藝術的創造活動是文學藝術家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於人類的精神產品,文學藝術的接受鑑賞也屬於人們的精神領域的活動,所以,文學藝術的精神性價值應當是其自身最為內在的、基本的價值所在。正如早期的德國現象學學家Moriz Geiger指出的,“在藝術作品中,存在著一些構成其價值的確定的特性”,那就是藝術的精神性價值的特性,即它並不以為了實現某種目的的服務的手段,那麼他就無法理解藝術。這些價值是作為存在於作品之中,作為被包含在藝術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們體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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