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和原告處於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許被告自行取證,很容易造成毀滅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出現。這種規定是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自行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因此,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的。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以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行政行為,是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收集的證據作為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決定一旦送達生效,行政機關則不應再自行收集證據。因此在訴訟程式中行政機關也不能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證據。如果行政機關先作出行政行為,等行政行為被訴到法院後,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先裁決,後取證”,這就等於縱容行政機關在程式上違法,是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悖的。因此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證據。這樣規定,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輕率、片面地作出行政行為,並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您好!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和原告處於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許被告自行取證,很容易造成毀滅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出現。這種規定是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自行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因此,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的。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以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行政行為,是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收集的證據作為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決定一旦送達生效,行政機關則不應再自行收集證據。因此在訴訟程式中行政機關也不能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證據。如果行政機關先作出行政行為,等行政行為被訴到法院後,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先裁決,後取證”,這就等於縱容行政機關在程式上違法,是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悖的。因此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證據。這樣規定,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輕率、片面地作出行政行為,並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