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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34567341832

    人生價值評價的根本標準,是看一個人的人生活動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否透過勞動對社會和它人做出了貢獻。

    一方面,自我價值是個體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自我價值的實現構成了個體喂社會創造更大價值的前提;另一方面,社會價值是實現自我交織的基礎,沒有社會價值,人的自我價值就無法存在。

    人生價值是價值的屬概念,也是客體與主體需要之間的特定關係。

    在人生價值關係中,價值客體是人生,指的是一個人的生命過程的一系列實踐活動;而價值主體則是人。

    人生價值不同於其他客體的價值,一方面,人生價值必須體現為能夠滿足社會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生價值又必須表現為滿足個人全面發展的需要。

    因此,人生價值是個具有多維性的價值系統。

    首先,人生價值是人生社會價值和人生自我價值的統一。

    人是社會的人,人生具有社會歷史性和客觀實踐性,人的社會價值就表現為個人行為同他人、社會群體需要之間的一種肯定關係,標誌著作為客體的人對作為主體的他人或人類社會的有用性,貢獻和意義。

    而人生的自我價值表現為人還具有對自己的有用性,即滿足自己的需要。

    一般物在主體同客體的關係中,只是作為客體而存在,而人則既是主體又是客體。

    在人生價值關係中,所反映的.主要是個人和社會的關係,也包括個人與自我的關係,社會和“自我”都處於價值主體的地位。

    從個人對社會的關係來說,他表現為客體,因為他的人生價值要靠社會來評價。

    從個人的行為或一生對自己的利害關係來說,他又表現為主體,就是說他是站在個人需要的立場上來評價自己的行為有無價值的。

    正是人本身在價值關係中所具有的這種主客體兩重性,構成了人生價值的二重性。

    一方面,人生價值必然具有社會性;另一方面,人生價值又都具有自我性。

    社會實踐反覆證明,世界上任何一個有價值的人,其人生在對社會、對他人具有價值意義的同時,都毫無例外地對自我也具有價值。

    我們所講的人生社會價值,指的是個人的人生能夠滿足社會需要而對社會具有的有用性。

    我們所說的人生自我價值,是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個人自我認識、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社會實踐活動中,實際存在和實現的自己滿足自己需要的肯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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