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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閒不是我

    由於溼地和水域、陸地之間沒有明顯邊界,加上不同學科對溼地的研究重點不同,造成溼地的定義一直存在分歧。

      國際溼地公約採用廣義的溼地定義,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溼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這一定義包含狹義溼地的區域,有利於將狹義溼地及附近的水體、陸地形成一個整體,便於保護和管理。

      溼地的研究活動則往往採用狹義定義。美國魚類和野生生物保護機構於1979年在“美國的溼地深水棲息地的分類”一文中,重新給溼地作定義為:“陸地和水域的交匯處,水位接近或處於地表面,或有淺層積水,至少有一至幾個以下特徵:

      (1)至少週期性地以水生植物為植物優勢種;

      (2)底層土主要是溼土;

      (3)在每年的生長季節,底層有時被水淹沒。”定義還指湖泊與溼地以低水位時水深2米處為界,按照這個溼地定義,世界溼地可以分成二十多個型別,這個定義目前被許多國家的溼地研究者接受。

      溼地的水文條件是溼地屬性的決定性因素。水的來源(如降水,地下水,潮汐,河流,湖泊等),水深,水流方式,以及淹水的持續期和頻率決定了溼地的多樣性。水對溼地土壤的發育有深刻的影響。溼地土壤通常稱為溼土或水成土(Hydric S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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