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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飲酒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深入推進作風建設,加大從嚴治警力度,加強公安隊伍管理,樹立內蒙古公安機關良好形象,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制定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飲酒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全區公安機關民警、事業編人員、職工、警務輔助人員提出飲酒禁令。

    《規定》共分7條,主要內容包括:

    1、嚴禁工作日飲酒;

    2、嚴禁在值班、執勤、備勤、出差及重大安保期間飲酒;

    3、嚴禁在執法辦案、參加會議、學習培訓、檢查督導、考察調研、請示報告、走訪慰問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

    4、嚴禁以幹部提拔、調動、退休、表彰獎勵、慶典慶功等為理由聚眾飲酒;

    5、嚴禁組織或參加以謀取利益為目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等違規宴請飲酒;

    6、嚴禁在工作場所、單位宿舍和內部食堂等警營內,以及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7、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規定》指出,重大外事活動確需飲酒的,須按一事一審批原則,由承辦單位列明事由、時間、地點 、參加範圍等按級呈報各地公安機關主要領導審批。未經審批,不得上酒。

    《規定》要求,對違反規定飲酒的,一律先予停止執行職務;對酗酒滋事的,一律先予以禁閉;對因教育管理不到位違規飲酒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領導,一律先予以免職。同時,視情對有關責任人依紀依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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