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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而其實涉案建築本身很可能並不違法,也許只是由於各種歷史遺留原因而缺少證件,但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法建築。由於590號令規定了“違建不補”的原則,實踐中徵收方經常寄出這一手段來對付拒絕籤協議的被徵收人——你不簽字,房屋就是違建;簽了,違建的事情就可以不提了。

    一句話應對:實體層面揭示自己的房屋系合法建築的事實,程式層面緊抓違建認定部門的程式違法之處。

  • 2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1.應當把握時間

    在被拆遷人收到拆違通知或決定後,不要慌張、恐懼,亦不用猶豫,你應該立即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非常不利。

    2.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的違法點

    (1)強拆之前的催告、告知義務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36、37、38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告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意見。而在實踐中,拆遷方較多隻知強拆,並不會履行法定程式,在其“拆違”過程中存在諸多的程式違法之處。

    (2)拆遷方斷電、斷水、斷熱、斷氣、斷路

    為達到其拆遷目的,拆遷方會選擇對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夜裡組織身份不明的社會人員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破壞。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上述情況時,第勿慌張,第二要沉著應對,不可以暴制暴。第三要儘可能地留存證據,以便為後期進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提供依據。

    (3)拆遷方之強制拆除行為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後,拆遷方會堂而皇之地對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後,若被拆遷人及時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的,如拆遷方貿然強拆,其強制拆除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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