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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還是肯努力就

      “臨時工”有權享受年休假。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臨時工”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的,享有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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