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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股權贈與合同涉及到《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相關內容。

    首先能否解除的問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據此如果股權尚未形成股權變更登記或者說公司尚未將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的情況下,那麼贈與人有權利進行撤銷。

    此處的工商登記並非設權性質而僅僅是證權性質,所以工商變更登記不能夠成為完成贈與的標誌,而公司內部股東同意其贈與並將股東名冊變更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實質上股權已經轉移,據此贈與已經完成。

    其次關於股權贈與當中涉及的公司人合性的問題,股權本身就具備財產性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將股權對外轉讓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其他股東,而贈與可以視為一種無償轉讓行為,如果此時其他股東提出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那麼該部分股權應當按照正常市價進行計算價值後,對該部分的價值可以由贈與人再行轉讓。

    最後關於股權贈與過程中的納稅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關於股權贈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納稅問題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建議可以參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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