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現行探親假的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佈施行。也就是說,這個規定35年前制定,且實施以來從未修訂,當然,也未廢止。再看看探親假的適用範圍:
先看看現行探親假的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佈施行。也就是說,這個規定35年前制定,且實施以來從未修訂,當然,也未廢止。再看看探親假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所以,首先,民營、外資企業顯然不在這個範圍內。其次,什麼是固定職工?固定職工係指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准錄用的正式職工,(不含招收的臨時工)。勞動合同制基本與勞動法的推出同步,也就是1995年。即1995年以後入職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肯定都不是固定職工。最後,看看什麼是“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明確:八、《探親規定》中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以現在有年假條例、有“黃金週”、“小長假”的情況下,還有人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