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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聽生活

    您好,我從事工廠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十餘年,對於這個問題,很多員工會誤解,甚至很多HR都會錯誤的理解。而且他們堅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有所謂的N+1的說法,並且因此還喜歡和別人抬槓!但實際上,這是非常錯誤的理解,也是半吊子的“專業人士”自己臆想出來的!

    在這裡必須要說明下:勞動合同到期,無論是續簽還是不續簽,公司都不需要提前通知!

    當然,如果公司續簽,可以提前和員工辦理(為了工作方便),哪怕提前1天完成合同續簽也都沒問題;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辦理(這也不違法)。

    目前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條款,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必須要提前通知的!

    因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公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單單約束公司。對於勞動合同期限,這種雙方都知曉的內容,雙方均負有相應的義務。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員工可以提出不續簽或續簽,同樣公司也可以提出續簽或不續簽。

    而且即便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通知員工續簽,如果員工也沒有提出,而是繼續在公司工作的話,那麼視為雙方以原勞動合同的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且雙方隨時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誰提出,誰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公司提出,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這種情況下,大部分城市是不支援未籤勞動合同工資的差額的(不排除以往有案例,或者個別城市會支援)。(關於這個,有很多人會抬槓,只能說他們沒經歷過這一塊法院的判決,只憑借自己的理解)

    當然,如果公司不通知員工續簽,而員工已明確書面限期要求公司續簽的情況下,公司還不予理會,那這個時候,公司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有機會拿到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如果公司續簽了,那就沒什麼問題。這個主要就是盡到自己的義務、對時間節點和操作流程的把握。

    還要說明下: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沒有提前30天通知,真不需要支付那1個月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基本都沒有任何爭議!

    但有些人、甚至HR和律師,腦海裡對“N+1”已經形成慣性了,憑藉自己的想象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必須要提前30天通知,否則要額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

    這完全是無稽之談,勞動仲裁,不是憑藉自己的想象來做事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是否提前30天通知,都不會有這個所謂的“+1”的代通知金。

    總而言之,我們要想了解勞動爭議中的一些規定時,一定要查詢官方的資料,或者諮詢真正經歷過多次實際操作的人,千萬不要諮詢那種只會背誦法律條文就給建議的“半桶水”的“專業人士”,不然只會讓自己被動!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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