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部位應設定防火挑簷: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高規》4.1.2.2 ,5.4.2-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m的窗檻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97 5.1.6 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它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定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防火挑簷的寬度不小於1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高規》 6.1.17 高層建築地下室的疏散樓梯在首層出入口上方應設挑出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簷。 安全出口上方設防火挑簷的目的是考慮到避免樓上火災時的燃燒物墜落到安全出口上方,影響人員疏散和安全。
《飲食建築設計規範》JGJ64-89 第3.3.11條 熱加工間的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牆開口上方應設寬度不小於1m的防火挑簷。
《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 9.4.1 住宅建築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間應設定高度不低於0.8m的窗檻牆或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實體挑簷,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O.5m,長度不應小於開口寬度。
防火挑簷:主要用於上下方均設有門窗洞口地方的豎向防火分隔,以達到阻止火勢上竄蔓延的目的。一般採用寬度不小於1米的不燃材料如預製件製作。
如下部位應設定防火挑簷: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高規》4.1.2.2 ,5.4.2-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m的窗檻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97 5.1.6 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它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定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防火挑簷的寬度不小於1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高規》 6.1.17 高層建築地下室的疏散樓梯在首層出入口上方應設挑出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簷。 安全出口上方設防火挑簷的目的是考慮到避免樓上火災時的燃燒物墜落到安全出口上方,影響人員疏散和安全。
《飲食建築設計規範》JGJ64-89 第3.3.11條 熱加工間的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牆開口上方應設寬度不小於1m的防火挑簷。
《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 9.4.1 住宅建築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間應設定高度不低於0.8m的窗檻牆或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實體挑簷,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O.5m,長度不應小於開口寬度。
防火挑簷:主要用於上下方均設有門窗洞口地方的豎向防火分隔,以達到阻止火勢上竄蔓延的目的。一般採用寬度不小於1米的不燃材料如預製件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