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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ava實用技術

    誰能料想,一次遺體火化事件,竟變成了一樁“無頭公案”。據媒體報道,福建省政和縣的黃女士,父母死於2014年的一次命案。由於至今未能破案,遺體一直被存放在該縣殯儀館,直到今年4月21日被火化。黃女士反映稱,遺體是在家人不同意的情況下,被殯儀館私自火化。該縣民政局局長吳邦順稱,該遺體在2018年就被公安部門通知火化了,“遺體沒有儲存的必要,殯儀館也沒有更多保留遺體的裝置”。而負責此案的該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隊長許傑則表示,那份通知2018年下發後就已經口頭叫停,公安機關沒有授權殯儀館火化黃女士父母遺體,也不知情。

    遺體不能長期擱置殯儀館佔用資源,這是眾所周知的道理。如果說,2018年該縣公安部門向殯儀館發出“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通知書”,稱“2014年1月3日由你處儲存的屍體,請予以火化處理”屬實,那麼殯儀館確有處理存放館內多年的遺體,即便是擱置了一段時間,也沒有什麼不妥之處。現在,爭議比較大的點在於,當地公安部門有沒有發出叫停的通知。據報道,當地公安部門稱有“口頭通知”,“家屬不同意就叫停了”,“沒有作出書面撤銷”。從程式上來說,口頭通知恐怕不符合規定要求,即便發出了,也有必要追加書面通知。究竟什麼時間、什麼人發出的口頭通知,通知的內容是什麼,最後殯儀館方面是誰接到的口頭通知,也都還不夠清楚。

    如果口頭通知查無實據,那麼能夠認定有效的文書,就只有一份“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當地公安部門也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口頭通知屬實,而殯儀館“置若罔聞”,仍將未破命案的遺體火化,那麼殯儀館方面應就擅自處理而受到追責,而公安部門也存在辦事程式不夠嚴謹等瑕疵。客觀來講,未破命案遺體被強制火化,之所以引發風波,很大程度源於還相關法規的“真空”。殯儀館火化遺體,主要根據《殯葬管理條例》。但在這部行政法規中,只是規定了“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汙染環境”,“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對於特殊情形,如發生命案未能破獲等,遺體應當如何處理,還缺乏具體明確的程式規定,而這也為這起強制火化遺體事件埋下了伏筆。回到這起事件,有關部門在繼續加大命案偵辦的同時,應介入對“強制火化”事件進行追問,查清事實才能給死者親屬一個說法。從長遠來看,或許還需對《殯葬管理條例》作出修繕,或者以部門規章等形式進行“細化”,規範遺體處理程式,包括增設告知親屬等必要“環節”等,讓如此“事故”不再重演。

    警察沒有同意家人也沒同意火化殯儀館直接火化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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