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改革實施後,實繳註冊資本不需到工商局做登記手續,但應在20日內登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做資訊變更。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資訊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建設。第五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資訊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資訊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資訊公示工作。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資訊:
一、註冊登記、備案資訊;
二、動產抵押登記資訊;
三、股權出質登記資訊;四、行政處罰資訊;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前款規定的企業資訊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擴充套件資料: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企業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資訊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的資訊應當同時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資訊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工商登記改革實施後,實繳註冊資本不需到工商局做登記手續,但應在20日內登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做資訊變更。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資訊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建設。第五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資訊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資訊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資訊公示工作。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資訊:
一、註冊登記、備案資訊;
二、動產抵押登記資訊;
三、股權出質登記資訊;四、行政處罰資訊;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前款規定的企業資訊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擴充套件資料: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企業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資訊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的資訊應當同時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資訊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