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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40048526397

    就是籤合同,其實簽了也沒多大用,你看下後面的說明就知道了。

    借車合同

    年 月 日 點 分,乙方 向車主甲方借車(車牌照: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程式碼)出門, 年 月 日 點 分歸還(歸還日期在車輛歸還時填寫)。車主無償提供車輛,雙方經檢驗車身 ,車況 ,車內 。

    車輛借出期間,(燃料費,過橋費,高速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切人員間接或直接(傷亡或傷殘)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一方全額承擔。車輛借出期間,車輛損壞 ,由乙方必須在四S店修理後經車主甲方檢驗同意後歸還,車輛無修復價值或丟失,乙方按本車購買發票為準,全額賠償。車輛借出期間,所發生的交通違章經查證後由乙方受理。

    經雙方稽核無疑議後,雙方簽字合同即時生效。

    甲方:

    乙方:

    如果車輛只是單純的出借,要看車主是否盡到了檢查義務。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認定車主存在過錯:一是出借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動效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駛的車輛,如報廢車輛;三是將車輛出借給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如借給無駕駛證或準駕車型與所借車型不符;四是將車輛借給雖有駕駛證但不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的人,如醉酒、極度疲勞、重大疾病人員等。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車主無過錯審查非常嚴格,並不是全部免責。在交通事故中,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為侵權責任人,因這些規定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上述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的責任,因此該約定只對協議雙方有效,對外應為無效。一旦發生車禍,受害方有權要求車輛所有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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