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部網站訊息,國土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支援光伏扶貧和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意見強調,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佔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專案。
意見要求,積極保障光伏扶貧專案用地。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專案,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範圍內的光伏發電專案,變電站及執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杆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採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專案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意見強調,規範光伏複合專案用地管理。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複合專案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複合專案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並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於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佈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於符合本地區光伏複合專案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專案,變電站及執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杆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佈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採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專案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同時,加強光伏發電專案用地利用監管。光伏發電站專案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於佈設後未能併網的光伏方陣,應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專案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專案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意見要求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專案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專案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並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專案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專案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據國土部網站訊息,國土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支援光伏扶貧和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意見強調,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佔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專案。
意見要求,積極保障光伏扶貧專案用地。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專案,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範圍內的光伏發電專案,變電站及執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杆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採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專案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意見強調,規範光伏複合專案用地管理。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複合專案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複合專案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並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於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佈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於符合本地區光伏複合專案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專案,變電站及執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杆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佈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採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專案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同時,加強光伏發電專案用地利用監管。光伏發電站專案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於佈設後未能併網的光伏方陣,應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專案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專案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意見要求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專案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專案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並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專案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專案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