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你知不知道那個人會死了,而且你需要和律師一起,在法庭上和檢方證明這點。
“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故”的一個分水嶺就是,你是否能預見到事情的後果。
如果你在能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對方會有危險的情況下(疏忽大意),仍然嚇人,那麼你基本100%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後果,尤其是你“覺得不會出事”時(過於自信)。
例如你在爬山時嚇人,結果別人掉下去摔死了,即使你口供是你不知道會掉下去,也很難採信的——因為你本該想到他會有跌落的危險。(注意,光你說沒料到往往是沒用的。)
而如果你明知道對方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疾病等受驚嚇會出危險的問題,還執意嚇人(比如故意以對方心臟難受取樂),結果造成死亡事故,那恐怕程度上還要加重一等。
那什麼情況下,你和你的律師可以申請“意外事故”無罪辯護呢。
你是一個鬼屋工作人員,你的職責就是扮鬼坐著,死者和你素不相識,走到你面前時你並沒有刻意誇張的去嚇他,他就突然死了。(而且你發現他倒地後立刻報120還是搶救無效了,你可以證明你沒有失職)
既,你沒有主觀刻意,不能也沒有料到會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這種情況通常視為“意外事故”而非“過失致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不過於情於理上,這種局面通常是調解賠錢了,畢竟死者為大的環境裡,你偏要死摳無罪辯護一分錢也不賠,也是做人太絕,逼人太甚了。
這要看你知不知道那個人會死了,而且你需要和律師一起,在法庭上和檢方證明這點。
“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故”的一個分水嶺就是,你是否能預見到事情的後果。
如果你在能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對方會有危險的情況下(疏忽大意),仍然嚇人,那麼你基本100%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後果,尤其是你“覺得不會出事”時(過於自信)。
例如你在爬山時嚇人,結果別人掉下去摔死了,即使你口供是你不知道會掉下去,也很難採信的——因為你本該想到他會有跌落的危險。(注意,光你說沒料到往往是沒用的。)
而如果你明知道對方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疾病等受驚嚇會出危險的問題,還執意嚇人(比如故意以對方心臟難受取樂),結果造成死亡事故,那恐怕程度上還要加重一等。
那什麼情況下,你和你的律師可以申請“意外事故”無罪辯護呢。
你是一個鬼屋工作人員,你的職責就是扮鬼坐著,死者和你素不相識,走到你面前時你並沒有刻意誇張的去嚇他,他就突然死了。(而且你發現他倒地後立刻報120還是搶救無效了,你可以證明你沒有失職)
既,你沒有主觀刻意,不能也沒有料到會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這種情況通常視為“意外事故”而非“過失致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不過於情於理上,這種局面通常是調解賠錢了,畢竟死者為大的環境裡,你偏要死摳無罪辯護一分錢也不賠,也是做人太絕,逼人太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