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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知小微

    為了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原準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準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和合並程式都有較大變化。   

    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併範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並對“控制”概念重新加以界定,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透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增加了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對企業發生因追加投資等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方實施控制、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臵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透過多次交易分步處臵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等情況的會計處理做了詳細的規定。   

    並規定首次採用本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的規定對被投資方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是否應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因首次採用本準則導致合併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比較期間已喪失控制權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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