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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揚州談律師

    答:一般不可撤銷。

    一、若財產分割協議是法院的調解書的形式,因調解書系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分割協議中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當然不能撤銷。

    二、若財產分割協議是在民政部門離婚時,所達成涉及贈與財產給子女財產的分割協議。一般情況下仍不可撤銷,理由為:

    a、因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根據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不予支援。若贈與方不能證明在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情形的,則協議有效並不可撤銷。

    b、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項規定,贈與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銷權,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撤銷,但婚姻法強調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以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法律約束力,對抗任意撤銷權的任意性。根據特別法(婚姻法)優於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婚姻法)的規定。

    c、離婚時,父母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經濟物質基礎健康成長,這既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一種道德義務。即使按合同的規定,附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當然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財產比較複雜,涉及到贈與財產是動產或不動產、贈與財產的權利狀況、贈與是否附有條件等等複雜情況,上述不予撤銷也只是一般性原則,具體的糾紛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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