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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河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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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樹說法一. 一般來說,合同是否有效與公證人是否在場無關聯絡
當事人雙方簽署合同,只需要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簽署合同即可,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與是否有公證人在場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性。
二. 合同有效的要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法人分支機構,在得到法人書面授權後,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4)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有資格獨立簽訂合同等。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相一致,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關注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對於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合同,不但應當符合法定要求,還應當符合雙方約定,比如雙方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簽署本合同時需要有公證人員在場或者需要進行公證,否則該協議不生效力。如果是上述約定,沒有公證人員在場,就沒有達到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就不應當生效。
總結:判斷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僅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還需要考慮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特殊約定。
協議內容合法,協議的形式一般要求是書面形式,只要協議有雙方的親筆簽字或者蓋章一般認為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除非對方有證據證明你對他進行欺詐,脅迫,或者他是重大誤解,不過這些需要對方拿證據加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