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專案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九)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一)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專案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九)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一)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