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言生於象,故可以尋言以觀象;象生於意,故可以尋象以觀意。意以象盡,象以言著。
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猶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也。然則,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盡意,而象可忘也;重畫以盡情偽,而畫可忘也。
是故觸類可為其象,合義可為其徵。義苟在健,何必馬乎?類苟在順,何必牛乎?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為馬?而或者定馬於乾,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偽說滋漫,難可紀矣。
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彌甚。縱復或值,而義無所取。蓋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譯文:
“象”是綻-現“意”的,“言”是明-示“象”的。盡“意”的,沒有比“象”更好;盡“象”的,沒有比“言”更合適。“言”由“象”所生,因此就可以循著“言”來體察“象”;“象”是由“意”所生,因此就可以循著“象”來體悟“意”。“意”因“象”而能得以綻-現,“象”因“言”而能得以明-示。
因此,“言”就是在於明-示“象”的,得到“象”就不能執著於“言”;“象”就是在於綻-現“意”的,得到“意”就不能執著於“象”。這就像“蹄”是用來獵捕兔子的,得到兔子就不能僅僅執著於“蹄”;“筌”是用來捕撈魚的,得到魚就不能僅僅執著於“筌”。
這樣,“言”就是“象”的“蹄”;“象”就是“意”的“筌”。因此,“言”存,就是沒有得“象”;“象”存就是沒有達“意”。
“象”是由“意”所生,並因“意”而存,但所存之“象”並非是“象”之本身;“言”是由“象”所生,並因“象”而存,但所存之“言”並非是“言”之本身。然而,不執著於“象”就是達“意”,不執著於“言”就是得“象”。
達“意”就在於不執著於“象”,得“象”就在於不執著於“言”。因此,(聖人)透過明-示“象”來綻—現“意”,“意”綻-現就可以不執著於“象”;重疊八卦而成六十四卦來極盡事物的情實,事物情實盡了就可以不執著於卦象了!
因此,觸逢事類可以為物象,集合物宜可以相為徵驗。如果物宜合於剛健,就不必拘泥於具體的馬之象;若事類合於柔順,就不必拘泥於具體的牛之象。爻辭如果合於柔順,就不必拘泥於坤為牛之象;物宜如果應合剛健,就不必執著於乾為馬之象。
然而,惑罔之人執著於把乾確定為馬,按照文字來責求卦意(按圖索驥!),僅僅看到馬之象而沒有乾之卦意,這就造成虛假之說蔓延滋長,無法抓住卦意之要領。(這樣,為了牽強附會解釋卦意,就引入了互體之說。)
互體之說不能使卦意圓融,於是就引入了卦變之說;卦變又不能使卦意圓融,就推用五行之說。
一旦失去了卦之原意,各種虛巧之說就離卦意愈來愈遠!縱然偶爾有合於卦意之說,但從整體上說沒有可取之處。這些都是因為“存象忘意”的緣故啊!不執著於卦象而索求卦意,那麼卦意就能綻-現了。
原文: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言生於象,故可以尋言以觀象;象生於意,故可以尋象以觀意。意以象盡,象以言著。
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猶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也。然則,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盡意,而象可忘也;重畫以盡情偽,而畫可忘也。
是故觸類可為其象,合義可為其徵。義苟在健,何必馬乎?類苟在順,何必牛乎?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為馬?而或者定馬於乾,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偽說滋漫,難可紀矣。
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彌甚。縱復或值,而義無所取。蓋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譯文:
“象”是綻-現“意”的,“言”是明-示“象”的。盡“意”的,沒有比“象”更好;盡“象”的,沒有比“言”更合適。“言”由“象”所生,因此就可以循著“言”來體察“象”;“象”是由“意”所生,因此就可以循著“象”來體悟“意”。“意”因“象”而能得以綻-現,“象”因“言”而能得以明-示。
因此,“言”就是在於明-示“象”的,得到“象”就不能執著於“言”;“象”就是在於綻-現“意”的,得到“意”就不能執著於“象”。這就像“蹄”是用來獵捕兔子的,得到兔子就不能僅僅執著於“蹄”;“筌”是用來捕撈魚的,得到魚就不能僅僅執著於“筌”。
這樣,“言”就是“象”的“蹄”;“象”就是“意”的“筌”。因此,“言”存,就是沒有得“象”;“象”存就是沒有達“意”。
“象”是由“意”所生,並因“意”而存,但所存之“象”並非是“象”之本身;“言”是由“象”所生,並因“象”而存,但所存之“言”並非是“言”之本身。然而,不執著於“象”就是達“意”,不執著於“言”就是得“象”。
達“意”就在於不執著於“象”,得“象”就在於不執著於“言”。因此,(聖人)透過明-示“象”來綻—現“意”,“意”綻-現就可以不執著於“象”;重疊八卦而成六十四卦來極盡事物的情實,事物情實盡了就可以不執著於卦象了!
因此,觸逢事類可以為物象,集合物宜可以相為徵驗。如果物宜合於剛健,就不必拘泥於具體的馬之象;若事類合於柔順,就不必拘泥於具體的牛之象。爻辭如果合於柔順,就不必拘泥於坤為牛之象;物宜如果應合剛健,就不必執著於乾為馬之象。
然而,惑罔之人執著於把乾確定為馬,按照文字來責求卦意(按圖索驥!),僅僅看到馬之象而沒有乾之卦意,這就造成虛假之說蔓延滋長,無法抓住卦意之要領。(這樣,為了牽強附會解釋卦意,就引入了互體之說。)
互體之說不能使卦意圓融,於是就引入了卦變之說;卦變又不能使卦意圓融,就推用五行之說。
一旦失去了卦之原意,各種虛巧之說就離卦意愈來愈遠!縱然偶爾有合於卦意之說,但從整體上說沒有可取之處。這些都是因為“存象忘意”的緣故啊!不執著於卦象而索求卦意,那麼卦意就能綻-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