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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夥協議的訂立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3.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6.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7.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合夥人可以退夥:8.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9.對某個合夥人的除名,應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10.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11.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1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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